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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医政函〔2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根据《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国卫办医函〔2021〕474号),我委确定了《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工作中使用。
各地要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为工作目标,对纳入本目录的药品制定完善临床应用指南,明确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加强合理用药监管。《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中的药品纳入本《目录》的,按照要求加强重点监控;未纳入本《目录》的,应当持续监控至少满1年后可不再监控,以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持续提高。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1月13日
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1奥美拉唑
2人血白蛋白
3头孢哌酮舒巴坦
4依达拉奉
5银杏叶提取物
6泮托拉唑
7复方氨基酸
8地佐辛
9倍他司汀
10布地奈德
11烟酰胺
12头孢他啶
13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14艾司奥美拉唑
15吡拉西坦
16左氧氟沙星
17法莫替丁
18奥拉西坦
19雷贝拉唑
20前列地尔
21骨肽
22罂粟碱
23烟酸
24乙酰谷酰胺
25兰索拉唑
26脑蛋白水解物
27美罗培南
28磷酸肌酸
29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
30头孢噻肟